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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停车位不得转让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停车位,应当出租给业主、使用人停放车辆;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个人。建设单位所有的机动车停车位向业主、使用人出租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小区停车位大都是僧多粥少,尤其是上海许多市中心小区为了缓解停车难的问题,还会利用小区内公共部位区域,用于为进出车辆提供临时停车。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车辆在全体共用部分的停放、收费和管理等事项,由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决定对车辆停放收费的,参照价格是主管部门规定和确定的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前,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其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利用业主共有的公共区域作为临时停车位,属于《物权法》规定的“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因此,在小区首次业主大会召开之前,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临时停车费的收费问题可由全体业主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共同决定,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持业主书面委托书并依据委托人对所议事项的意见进行投票表决。
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的临时停车位收费标准应当在《业主公约》中列明。停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在小区内张贴公告,明码标价。对本小区业主的收费应当施行统一的标准,而对外临停车辆的收费、提价等也应当根据前述程序由本小区业主大会共同决定。
对停车收费不能乱开价,目前,小区临时停车位等各类停车费基本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各自制定最高收费标准,各个小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格以内设定具体价格。除此以外,根据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小区内停车费收费标准还应当进行相应的价格申报、审核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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