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全部工程,包括生产性建设和非生产性建设实际完工的日期.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建设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因此,只有在确定竣工日期后,才能判断承包人是否如期履约、何时进入结算期、工程风险何时转移等重大问题,逾期交工不仅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额外支付工人工资、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等,故必须对竣工日期予以重视。
因实际竣工日、工程完工日、转移占有日和验收合格日四者之间存在时间间隔,为避免导致竣工日期产生争议,需要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竣工日期的确定方式。
对于竣工日期的确定,首先适用施工合同约定,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为例,其通用条款32.4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如果施工合同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适用法定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