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的优缺点(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

导读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它是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收付实现制亦...

权责发生制又称“应收应付制”。

它是以本期会计期间发生的费用和收入是否应计入本期损益为标准,处理有关经济业务的一种制度。

收付实现制亦称“收付实现基础”或“现收现付制”。

是“权责发生制”的对称。

在会计核算中,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付出作为计算标准,来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方法。

凡在本期内实际收到或付出的一切款项,无论其发生时间早晚或是否应该由本期承担,均作为本期的收益和费用处理。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比较:计算出来的收入和费用金额不完全相同;2、计算出来的盈亏数字的准确程度不同;3、会计核算不完全相同。

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在处理收入和费用时的原则是不同的,所以同一会计事项按不同的会计处理基础进行处理,其结果可能是相同的,也可能是不同的。

例如,本期销售产品一批价值5 000元,货款已收存银行,这项经济业务不管采用应计基础或现金收付基础,5 000元货款均应作为本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本期获得的收入,应当作本期收入,另一方面现款也已收到,亦应当列作本期收入,这时就表现为两者的一致性。

但在另外的情况下两者则是不一致的,例如,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现金收付基础,这笔货款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

因为现款是本期收到的,如果采用应计基础,则此项收入不能作为本期收入,因为它不是本期获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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