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时间(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

导读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设立,需要其批准。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

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指导设立,需要其批准。

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的人民调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调解工作。

基层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进行业务指导。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扩展资料: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要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2、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3、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民调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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