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在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用于接待应酬而支付的各种费用,主要包括业务洽谈、产品推销、对外联络、公关交往、会议接待、来宾接待等所发生的费用,例如招待饭费、招待用烟茶、交通费等。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改变了以前的扣除比例,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费用,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据实列支,税法规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内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
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
在税务执法实践中,招待费具体范围如下: (1)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宴请或工作餐的开支。
(2)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赠送纪念品的开支。
(3)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参观费和交通费及其他费用的开支。
(4)企业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业务关系人员的差旅费开支。
税法规定。
企业应将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严格区分,不得将业务招待费挤入会议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会议费证明材料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在业务招待费用核算中要按规定的科目进行归集,如果不按规定而将属于业务招待费性质的支出隐藏在其他科目中,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
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赂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业务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
业务招待费仅限于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职工福利、职工奖励、企业销售产品而产生的佣金以及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支出都不得列支招待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