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举制度的确立是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开始的。
察举的科目有两种:孝廉和茂才。
孝廉即孝子廉吏之谓:孝与廉是古人非常推崇德两种德行,尤其是孝,更是被作为天下之本,所以孝廉首先成为察举的常科,也是汉代入仕的主要途径。
许多名公巨卿都是孝廉出身,如曹操、孙权等。
他们对汉代政治的影响很大。
孝与廉原本是分开的,武帝时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到后来则同为一科,所以史书中多为孝廉并称。
每年,地方郡国都要向中央推荐人才,且有人数限定:岁举二人。
由于各郡国人口多寡不均,所以到东汉和帝时期举孝廉的名额改以人口为标准,每二十万岁举一人,不足二十万的小郡二年举一人,十万下则三年举一人。
对少数民族地区则加以优待,十万以上的岁举一人。
孝和廉的评判主要通过两种方法:一是把评定标准化为较直观的行为准则,这就是“光禄四行”。
凡应孝廉之选者,先隶属光禄勋,拜为郎官,郎官享国家俸禄,却非实职,为“备选官”。
一旦官职空缺,光禄勋即可按“四行”――质朴、敦厚、逊让、有行的标准推荐属下郎官出任。
二是把评定标准转化为实际从政能力的高下或儒学素质的优劣,以此来进行评判。
东汉初年光武帝刘秀曾规定,孝廉逐渐转向以选拔经学之士为主。
举孝廉制度对汉代封建统治的历史作用是:一、为统治者提供了庞大的官僚来源;二、孝廉中以儒生最多,使得汉朝官吏队伍逐步儒学化;三、在孝廉制度刺激下,读书人竞相讲求孝行、廉洁,也有助于全社会养成一种注重名节、操守的风气。
茂才,又作茂材,是汉代的另一种察举常科,西汉时原作秀才,到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的讳而改为茂才。
茂者,美也。
茂才者,有美才之人也,即优秀人才。
《汉书》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因感朝廷里文臣武将缺乏,急须选拔新的人才,乃下诏令各州郡察举吏民中有“茂才异等”之士,举荐给朝廷。
开始察举茂才只是特举而非常科。
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光武帝下诏令三公、光禄、御史、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从此茂才由特举变成了岁举常科,成为仅次于孝廉的一种察举科目。
其特点: 第一,举荐者的多重性。
西汉时期茂才的举荐者不仅有州,而且还有郡,另外还有派员专举,包括列侯、丞相、光禄、御史、中二千石等等,到东汉,举荐者主要是王公、将军、光禄、司隶,以及各州刺史,与察举孝廉几乎清一色的郡国完全不同。
第二,茂才的组成往往比较复杂,其中既有官员、州郡属吏、孝廉,也有太学生和平民,但以已仕官吏和孝廉为主要来源。
这与孝廉多从平民中产生完全不同。
从对茂才的任用看,绝大多数茂才担任县令或相当于县令一级的官职,这和孝廉多数仅拜为郎官的使用情况有很大的不同。
根据汉制,郎官俸禄三百石,而县令俸禄则自六百石至千石,还有个别茂才被拜为二千石的例子。
所以茂才在汉代是比孝廉高一级的察举,而且在孝廉与茂才之间往往还存在着一种升迁关系,即先被察举为孝廉,其后又举为茂才。
被察举的孝廉大都充任光禄勋属下的郎官,而光禄勋每年都要从其中挑选出一名才能、品德最优者,举为茂才,人称之为“光禄茂才”。
正是由于这一点,茂才在汉代更多的被当作身份和地位的象征,特别是在东汉后期,把是否察举茂才看得格外重要。
如三国时著名的军事家陆逊虽已封侯、官拜上将军,但孙权仍让扬州牧察举他为茂才,以此来彰显他的才干和地位。
第三,茂才的数量较少,由于茂才是层次较高的察举,名额有限,所以尽管举荐者较多,而每年被察举的人数却很有限。
东汉时每年只有二十人左右,人数还不到孝廉的十分之一。
茂才作为汉代的一种察举常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的高级官员举荐,名额少,故得人不若孝廉之众,但因为察举严格,且地位高、任用重,许多著名人物都出自茂才,如班彪、郑玄、孙权等,这就远非孝廉可以与之相比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