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是的,你理解得没错,是预计净残值率与原值的乘积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
是的,你理解得没错,是预计净残值率与原值的乘积 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企业可以根据职业判断按照税法的规定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预计的净残值可以为零,不再受原政策规定的比例限制。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
”因此2008年以后企业可以重新确定预计净残值,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可以扣除的折旧额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