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法第9条第16条是什么(警察法第9条第16条)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九条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经盘问、检查,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经该公安机关批准,对其继续盘问。法定情形包括: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人民警察法》第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查验公民的身份证件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需要做任何解释。如果你抗拒,警察可以依法对你强制传唤。如果你遇到的是便衣警察,你不要怀疑对方警察身份的真实性,你也要先无条件地配合,你唯一的权利就是在不干扰执法的情况下拨打110,待110来核实便衣警察身份的真伪。人民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但如果被执法者要求出示证件,或者是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是需声明身份并出示证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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