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一般纳税人公司的条件(成为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 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⒈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

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⒈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管理。

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

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⒉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销渠道(供资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出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

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⒊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

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

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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