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第二条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并由国家税务局在征收增值税时一并征收,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销售额×3% 2、会计分录 (1)提取时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等 3、2013年1月缴纳12年12月的文化事业建设费。
没计提,直接缴纳的分录: (1)补提上年文化事业建设费时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2)结转时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 2013-02-28 20:39 补充问题 前几天问过专管员了,她的答复是:12月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留到今年的汇算清缴做调整;如此zyq135333的分录是否修改为如下: 借:应交税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贷:银行存款 借:以前年度损益 贷:应交税金-文化事业建设费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 这样合理些吧? 是的。
可以这样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