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一般规定内部回避制度,不强制 内部回避制度 第一条 通过对公司全体员工做出限制性规定,从而减少因亲属关系等人为因素对工作的干扰,以保证公司员工公正廉洁地执行公务。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亲属任职回避。
公司员工有四种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公司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人力资源、审计和财务工作,财务部的会计和出纳不能存在任何关系(包括同学和朋友等)。
第四条 四种亲属关系是: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即本人的父母及子女);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其配偶关系(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子女以及他们的配偶);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
第五条 新任用或新调入的人员在任职或调入该企业前,应如实报告应回避的关系。
人力资源部对新进入公司的人员要按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对原已形成的应回避的关系,要制订计划,逐步调整;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应回避关系,要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条 在公司内讨论业绩考核、人事变动、查处违法违纪等敏感问题时,与被考评/审计对象具有上述亲属关系的相关人员必须回避。
回避有三种情形:一是涉及员工本人利害关系的(亲属、同学、朋友等);二是涉及与员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亲属的厉害关系;三是有可能影响公正办理公务的。
第七条 如果员工本人主动提出书面不回避申请,各单位负责人可根据员工本人实际情况,批准同意的,可以不回避;如不主动回避的,一经查出将对其及其亲属、同学、朋友一并进行处罚。
第八条 在本制度执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回避措施落实到位。
第九条 符合上述回避范围的亲属,如确因工作需要不宜回避者(如骨干人员等),必须报管理总部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审查、批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管理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修改;公司前期下发的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制度》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制度》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