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63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63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 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 文件规定: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因此,不管是营业税纳税人还是增值税纳税人, 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收入都应当依照上述两个文件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