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 库存商品(库存商品报废账务处理)

导读 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

存货的非正常损耗主要有两种原因:(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前者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计入“营业外支出”,后者在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计入“管理费用”。

但是“自然灾害损失”,必须是“事前不可知、事中不可控、事后有证据”的损失。

对于原因不明的损失,只能归于“管理不善”,计入“营业外支出”。

有关税收事项: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条例,非正常损耗,不论是什么原因,对应转出相应的进项税额;(1)、认为可不转出,因为存货毁损,与管理不善而造成的“被盗、霉烂变质”不同,税法也没有对这方面要转出进项税的规定,对此项存货损失,所以可以不作转出进项税的处理;(2)、应转出。

虽然没有明确的法规要求这种情况进项税要转出,但从增值税计税原理来讲,企业为生产或流通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从当期销项税中抵扣,但这种抵扣是有条件的,即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必须是用于应税生产或流通的购进货物所负担的进项税额。

既然存货已毁损而不能用于生产应税货物或进入流通,当然也就不能抵扣。

扩展资料:库存商品是指企业已完成全部生产过程并已验收入库,合乎标准规格和技术条件,可以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送交订货单位,或可以作为商品对外销售的产品以及外购或委托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用于销售的各种商品。

企业应设置"库存商品"科目,核算库存商品的增减变化及其结存情况。

商品验收入库时,应由"生产成本"科目转入"库存商品"科目;对外销售库存商品时,根据不同的销售方式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在建工程等领用库存商品,应按其成本转账。

对于如何做库存商品明细账,会计师给出意见:商业多是这种模式,首先要保证你跟对方签定的是代销合同,而不是购销合同,尤其里面的条款要符合国税代销合同的要求。

这样才能保证你不需要在发出货物的时候确认销售,而是在收到销售清单当月确认销售。

这样你可以让仓库另外做一本帐,专门登记这些库存商品的进销存:货物发出的时候做入库,销售开出发票后出库,这本帐仓库要一份,财务做一份,主管的业务员做一份,每月核对。

发出商品时:借:委托代销商品贷:库存商品当有商场销售清单时,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相应成本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贷:应交税费——增值税(销项税额)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委托代销商品对于委托要向对方单位支付的手续费等:借:营业费用贷:应收账款将应收代销方货款扣除支付给其的手续费后,将款项收回: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原材料明细分类核算的财务组织通常有两种形式:第一种,“两套帐”形式,其核算的工作量较大,而且重复记账;第二种,“一套帐”形式,亦称“帐卡合一”。

收入的账务处理1:收到结算凭证的同时将材料验收入库;2:结算凭证先到、材料后入库;3:材料先验收入库、结算凭证后到(分两种,一种已知价款,一种未知价款)。

1: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要注意税金)贷:银行存款 / 预付账款2:借:在途物资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要注意税金)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预付账款,应付票据等)收到材料后借:原材料贷:在途物资3:此情况平时不处理 只有在月末的时候处理第一种:不知价款的情况借:原材料贷: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下月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予以冲回:借: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贷:原材料第二种:知道价款的情况借: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原材料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材料采购”或“在途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二)自制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生产成本”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材料,按计划成本或实际成本,借记本科目,按实际成本,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按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异,借记或贷记“材料成本差异”科目。

(三)生产经营领用材料,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出售材料结转成本,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材料,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采用计划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还应结转材料成本差异,将发出材料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

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核算的,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个别认定法计算确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库存商品 百度百科——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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